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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安徽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科技部關于印發<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3〕27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引導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于支持和引導地方政府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改革發展政策、優化區域科技創新環境、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推動區域協調發展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引導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共同管理,遵循“中央引導、省級統籌,簡政放權、激發活力,聚焦重點、突出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分工
第四條 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引導資金管理制度制定、預算下達、績效管理等,具體職責是:
(一)會同省科技廳制定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實施方案,確定引導資金支持原則、方向;
(二)根據中央財政安排的年度預算資金,審核引導資金分配建議并下達預算;
(三)會同省科技廳組織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
第五條 省科技廳主要負責引導資金項目管理、績效管理等,具體職責是:
(一)配合省財政廳制定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實施方案,提出資金預算分配建議;
(二)組織實施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等工作;
(三)督促和指導有關單位做好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管理。
第六條 項目歸口管理單位職責:
(一)負責項目的初審和推薦;
(二)負責立項項目的日常管理;
(三)配合省財政廳、省科技廳開展引導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驗收等工作。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職責:
(一)根據引導資金支持方向,組織凝練項目,據實、完整編報項目立項申請材料(包括績效目標表);
(二)組織項目實施,落實項目實施條件和所需資金;
(三)規范項目資金支出管理,對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單獨核算;
(四)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報送績效自評材料;
(五)主動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三章 支持原則、范圍與方式
第八條 引導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科技委員會關于科技創新的重大決策,落實省委、省政府和省委科技委員會部署安排,突出支持重點;
(二)符合國家和省宏觀經濟政策和科技創新相關規劃;
(三)按照零基預算改革要求,結合全省科技創新工作任務,加強財政資金統籌;
(四)堅持統籌兼顧,結果導向,引導資金安排時統籌考慮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情況,提升科技自主創新能力;
(五)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六)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資金監管,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第九條 引導資金支持以下五個方面:
(一)重大科技任務。主要指落實中央科技委員會決策部署以我省為主實施,需要中央財政資金予以支持的重大科技任務。
(二)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主要指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總體方案部署的區域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跨區域科技創新合作,以及省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等。
(三)科技創新基地建設。主要指根據我省相關規劃等建設的各類科技創新基地。
(四)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要指結合我省實際,針對重點產業等開展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
(五)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學問題,結合基礎研究區域布局,自主設立的旨在開展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
第十條 支持重大科技任務、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科技創新基地建設、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的資金綜合采用直接補助、后補助、以獎代補等多種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資金綜合采用風險補償、后補助、創投引導等財政投入方式。
第十一條 引導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項目和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接到中央財政下達的預算后30日內,應當會同省科技廳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引導資金預算,并抄送財政部安徽監管局。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結合安徽省科技改革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制定年度引導資金實施方案,包括當年引導資金總體目標和思路、重點任務、項目及資金安排計劃、區域績效目標等,其中重點任務、項目及資金安排計劃要加強與國家區域發展戰略任務相結合。實施方案隨資金分配情況同時抄送財政部安徽監管局,并報送科技部、財政部備案。引導資金實施方案備案后不得隨意調整。如需調整,應當將調整情況及原因報科技部、財政部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安徽監管局。
第十四條 對擬分配到企業的引導資金,通過省科技廳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含法定節假日),公示無異議后組織實施,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立項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書面向省科技廳提出,省科技廳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引導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第十六條 引導資金中具體專項的管理參照相應類別科技計劃項目和經費管理辦法實施,實行績效目標管理。
第十七條 引導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末未支出的引導資金按科研經費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當年引導資金區域績效目標表以及上一年度績效自評報告,并抄送財政部安徽監管局。上一年度績效自評報告主要包括年度引導資金支出情況、組織實施情況、績效情況等。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科技部門及使用引導資金的單位應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科技部門加強資金分配項目申報及使用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的項目,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申請引導資金支持。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科技部門以及引導資金具體使用單位,應當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切實加強項目預算績效管理,強化預算執行,不斷提高資金使用績效。發現違規使用資金、損失浪費嚴重、低效無效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報告財政部、科技部等部門。
第五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照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應用,按規定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引導資金使用效益。省科技廳每年牽頭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引導資金績效評價,重點考量項目承擔單位科技創新能力提升情況、目標任務落實情況以及資金使用績效等情況,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重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政策調整、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使用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嚴格執行國家會計法律法規制度和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規定,規范管理使用資金,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自覺接受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引導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對嚴重違規、違紀、違法犯罪的相關責任主體,按程序納入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第二十五條 建立信息公開機制,省科技廳及時公開非涉密項目安排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各級科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引導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細則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違紀、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原《安徽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皖財教〔2020〕6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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