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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研發專項貸”金融產品管理辦法各地認定申請條件和補助獎勵輔導規整如下,蜀山區、包河區、廬陽區、瑤海區、政務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區、濱湖新區、新站區、長豐縣、肥東縣、肥西縣、雙鳳經開區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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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于“以科技創新引領新質生產力發展”“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創新的政策和機制”“建立企業研發準備金制度”等要求,更好發揮“政府增信”作用,打破科技企業和金融機構之間信息壁壘,引導更多金融信貸資源支持科技創新,設立“研發專項貸”金融產品,納入市“政信貸”金融產品體系。
第二條 為規范和加強“研發專項貸”金融產品管理(以下簡稱“研發貸”),提高組織實施績效和科技投入效能,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研發貸”試行期間支持《關于擴大科創企業“貸投批量聯動”試點工作的通知》(皖金發〔2025〕13號)界定的科技型企業,包括通過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和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等其中任意一項認定或評價的企業;處于天使輪、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的科創企業,各級政府引導基金已投資企業或擬投資的科創企業;各級政府認定的“雛鷹企業”“瞪羚企業”“隱形冠軍企業”等科技含量高、發展前景好的科創企業;大院大所、國家級實驗室等高能級研發平臺孵化的科研成果轉化企業。創新聯合體納入支持范圍。企業采用名單制管理,由各縣(市)區、開發區科技部門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企業名單并報市科技局審核同意,實施動態管理。
第二章 “研發貸”項目申報與立項
第四條 申報企業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建立企業研發準備金內部制度,報送企業研發項目備案表;
(二)建立科研、誠信等內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保障科研項目順利實施必需的設備、場地和人員等條件。
第五條 市科技局定期發布“研發貸”項目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企業圍繞合肥市重點產業鏈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等,按照要求填寫項目申報書。
第六條 縣區科技部門應當對申報企業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進行初審,對申報企業信用情況進行核查,并及時完成推薦工作。
第七條 市科技局主管處室按照要求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不予受理。
第八條 市科技局主管處室采取“技術專家+財務專家+龍頭企業+金融機構”等組團研判項目,將項目預期成效、社會資本投入情況等作為研判立項的重要因素。
第九條 市科技局主管處室遴選符合全市科技和產業發展需求的擬立項項目,報局長辦公會審議后立項。已經獲得政府立項支持的項目可直接享受“研發貸”支持政策。
第三章 “研發貸”項目貸款投放與管理
第十條 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研發貸”貸款給予不超過50%貼息支持。其中,市級(含“研發貸”項目)、省級、國家級研發項目貼息分別不超過10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研發貸”產品利率原則上不超過放款當期LPR利率,需要引入擔保的,擔保費原則上不高于0.5%/年。
第十一條 項目立項后,金融機構與申報企業簽訂相關合同,由縣區科技部門按照項目進度提請放款,市科技局審核同意后,出具放款意見書,提示銀行放款,通常每季度放款一次。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以企業自我管理為主,一般每季度向縣區科技部門報送項目研究進展報告和項目經費執行進度,申請下一季度的放款計劃,同時梳理攻關成果和產業鏈需求,形成“技術供給清單”和“關聯企業目錄”等。縣區科技部門初審同意后,統一報送至市科技局審核。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研發進度嚴重滯后,預期無法完成目標任務,但承擔項目的科研人員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未弄虛作假、經費使用合理的,給予“驗收結題”結論,已支付的貼息資金不追回。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資金使用不規范的,給予項目撤銷處理,追回已貼息的資金。
第十五條 項目驗收工作由申報企業自行組織。驗收工作完成后,申報企業應及時將驗收意見和研究進展報告、成果應用績效等相關材料報縣區科技部門初審同意后,再由縣區科技部門統一報送至市科技局。
第四章 “研發貸”項目貸款使用范圍
第十六條 “研發貸”項目貸款只能用于該項目支出,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十七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設備費、業務費、人力資源費等。具體為:
(一)設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項目直接相關的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件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
(二)業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材料、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差旅/會議/國際合作交流、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人力資源費。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科研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的人員費或勞務費,以及專家咨詢費。人力資源費列支應結合相關人員參與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工作任務等因素合理確定。申報企業列入項目合同書的項目組成員人員費(即工資性支出)、項目聘用人員勞務費的開支標準,參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確定。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
第十八條 間接費用是指申報企業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包括單位水電暖等消耗、管理費用、績效支出等。
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費后的40%核定。申報企業可將間接經費全部用于績效支出,績效支出安排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并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績效支出只能用于項目組成員。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在執行過程中,如遇本辦法沒有規定的情形,由主管處室擬訂項目處置意見報市科技局局長辦公會審議后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為《合肥市推動重點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意見實施細則》(合政辦〔2025〕7號)配套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試行一年,期間可根據試行情況適時予以修訂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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