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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1市州科技創新券申報條件對象、兌付補貼額度及申領流程要求、申請管理辦法梳理,成都市、自貢市、攀枝花市、瀘州市、德陽市、綿陽市、廣元市、遂寧市、內江市、樂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賓市、廣安市、達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資陽市、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涼山彝族自治州有想要了解咨詢的可以聯系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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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省委十二屆歷次全會決策部署,根據《中共四川省委關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奮力譜寫中國式現代化四川新篇章的決定》《中共四川省委關于以發展新質生產力為重要著力點扎實推進高質量發展的決定》等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四川省科技創新券引導作用,提升科技創新資源集成使用效率,發展科技服務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四川省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省創新券”)是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在科技創新活動中購買專業科技服務的一種普惠性政策工具。
第三條科技廳會同財政廳組織實施省創新券的管理服務工作。科技廳負責省創新券的政策制定、資金管理、統籌協調、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等。財政廳統籌落實省創新券相關資金保障,加強預算管理,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申領對象與服務機構
第四條省創新券申領對象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科技型企業,包括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入庫企業、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國家和省級專精特新企業、四川省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且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省創新券支持的科技服務應與其主營業務相關;
(二)與提供科技服務的機構之間無任何隸屬、股權關聯等關系。
第五條 省創新券服務機構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明確服務內容、服務規范及收費標準的創新服務載體。服務機構須向科技廳申報,審核通過后納入服務機構名錄庫。包括以下兩類:
(一)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國家實驗室、天府實驗室、省級新型研發機構,以及國家和省級技術轉移機構、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資源共享平臺、重大科技基礎設施、企業技術中心、大學科技園和省級、市級中試研發平臺的依托單位。
(二)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其他機構:
1.注冊成立兩年以上,有開展服務的固定場所,擁有專業的服務團隊和服務能力;
2.具備相關行業認定的有效資質或權威認證。
第六條同一法人單位在同一訂單不得以申領企業和服務機構的身份同時享受相關支持政策。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標準
第七條省創新券采用電子券形式直接面向企業發放,全省通用通兌,每年度實行總額管控,先申先享。省創新券自申領之日起有效使用期限為3個月,逾期作廢。
第八條對使用省創新券購買科技服務的科技型企業,按其實際使用額度給予每年最高20萬元補貼。
第九條省市(州)協同推進省創新券共用共享,對符合上述支持條件的,市(州)財政給予聯動支持。對上年度聯動支持的市(州),省財政按上述政策進行兌付;未聯動支持的,省財政不予兌付。
第十條省創新券支持的科技服務類別及標準:
(一)共享實驗室、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原值50萬元及以上)共享:委托分析、委托測試、委托實驗、機時共享服務等,兌付額度最高為服務費用的30%;
(二)概念驗證、中試熟化:中試熟化及工程化開發服務、概念驗證服務等,兌付額度最高為服務費用的20%。已獲得省中試平臺“1+N”模式支持的中試項目不享受本支持政策;
(三)檢驗檢測:產品性能檢測、材料性能檢測、指標測試、標準系統定制、軟件測評、集成電路封裝測試等,兌付額度最高為服務費用的30%;
(四)高性能算力服務:企業購買服務機構(機構算力規模不低于100PFLOPS或業界其它常用精度算力標稱值換算后的同等算力水平)提供的高性能算力服務,兌付額度最高為服務費用的20%;
(五)技術經理人培訓服務:購買國家部委、省級管理部門認可的技術經理人培訓服務,且參訓人員獲得結業證書的,兌付額度最高為培訓費用的30%(每人最高1000元)。
第十一條以下情形不屬于省創新券的支持范圍:
(一)按照法律法規或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法定檢測、強制檢測,以及生產性常規檢測、批量檢測、產品質量抽檢、環境檢測等非科技創新事項;
(二)辦公空間租賃、物業管理服務、工商注冊服務、代理記賬服務、專利申請代理等非科技創新事項;
(三)已列入各級各類科技計劃(基金、專項)或其他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創新活動;
(四)企業購買的服務與其開展的科技創新活動無直接相關性的。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科技廳委托第三方機構作為四川科技創新券管理服務機構,負責開展省創新券推廣應用工作。
第十三條省創新券申領、使用、兌付等均在四川省科創通平臺上運行,主要流程如下:
(一)科技型企業和服務機構在四川省科創通平臺注冊,經審核通過后,分別開展省創新券申領、使用以及服務內容發布、創新券收取等事項。
(二)科技型企業在四川省科創通平臺提出科技服務購買申請,與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合同,按規定確定省創新券抵扣服務費用金額。
(三)每單(次)服務完成后,服務機構將服務合同、服務結果證明、票據、銀行入賬單等材料上傳至平臺,并提交兌付申請,經審核、公示無異議后,按程序給予兌付支持。
(四)省創新券即申即用、定期審核、公示,原則上每季度兌付1次。
第十四條建立合法合規的市場定價機制,服務機構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四川省價格管理條例》等規定,細化服務內容、服務規范及收費標準,并在四川省科創通平臺提請審核,四川科技創新券管理服務機構對價格公允性審核后向社會公示。對實行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的服務類別,相關服務機構嚴格執行服務價格和收費標準;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相關服務機構科學合理制定收費標準,不得出現抬級抬價、壓級壓價等行為。
第十五條建立省創新券服務訂單抽查機制,對相關企業創新券使用、服務機構服務事項及收費的真實性、有效性以及科研誠信等進行核查。對抽查審核不通過的服務訂單,使用省創新券的企業須向提供相應服務的服務機構補交創新券抵扣資金。企業和服務機構在申領和申報時須承諾,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對于拒不配合監督檢查,不予兌付或雙倍返還已兌付資金,并將相關單位和個人納入失信記錄。
第十六條 科技型企業和服務機構在申領和申報時須承諾,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不得發生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補助經費等行為;須承諾,對于經查實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停撥或雙倍返還財政資金,并納入失信記錄,三年內不能申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有違法行為的,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建立省創新券使用效果評估機制。對科技型企業培育發展、服務機構發展及服務質效等情況進行年度績效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動態調整完善創新券管理辦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科技廳、財政廳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原管理辦法及《四川省關于進一步加強推廣應用科技創新券實施意見》(川科基〔2020〕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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