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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區申請成都音樂坊產業發展專項扶持政策申請補貼要求包括哪些?以下小編將為大家具體說說,詳情如下,包括武侯區品牌企業開辦獎勵、租房、個稅獎勵以及品牌活動、品牌演出、音樂演藝、數字音樂等等,詳情如下,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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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成都音樂坊片區音樂產業快速發展,助推成都“國際音樂之都”建設,特擬定本政策。
一、品牌企業
第一條開辦獎勵
(一)鼓勵境內外音樂上市企業、獨角獸企業、行業領軍企業落戶成都音樂坊產業功能區(以下簡稱“音樂坊”)落戶武侯區新辦獨立法人機構,且年度經濟貢獻10萬元以上的,經評審委員會認定,給予開辦獎勵50萬元;如上述企業在音樂坊設立區域總部的,則開辦獎勵提高至100萬元。
(二)對國際知名品牌在音樂坊開設具有音樂主題特色的亞洲首店,中國首店、旗艦店,經評審委員會認定,給予最高5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二條租房補貼。符合本政策第一條第二款、第六條之規定的企業,租賃經營用房的可給予房租補貼。在2021年12月31日前呈現的,單個項目每月補貼100元/平方米;在2022年1月1日后呈現的,單個項目每月補貼60元/平方米。補貼面積不超過2000平方米,時限三年。上述租房補貼不得超過房屋實際租金。
第三條個稅獎勵
(一)新辦企業在武侯區匯繳的個人年度經濟貢獻達到50萬元以上的,經區財政部門認定,以企業不超過5名高管人員個人對武侯區實際經濟貢獻的100%為參照數給予高管人員個人一次性獎勵。企業匯繳的個人年度經濟貢獻超過50萬元后,每增長50萬元,增加不超過5名企業高管人員的一次性獎勵。
(二)音樂行業高收入人群(含高收入人群聚集單位)在武侯區一次性或同一事項分幾次匯繳的個人年度經濟貢獻達50-100萬元的,經區財政部門認定,按其對武侯區匯繳的個人實際經濟貢獻的40%為參照數給予一次性獎勵;個人年度經濟貢獻100萬元以上的,按其對武侯區匯繳的個人實際經濟貢獻的50%為參照數給予一次性獎勵。
二、品牌活動
第四條頂級賽事。鼓勵音樂企業引入國際性、全國性頂級音樂賽事活動落地音樂坊,經評審委員會認定,按照活動實際投入成本的50%給予補貼,同一企業每年累計補貼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五條品牌節會。音樂企業、機構、協會在音樂坊舉辦或承辦國際性、全國性及其他對功能區產業發展環境具有重大促進作用的節會活動(峰會、博覽會、推介會、頒獎典禮等),單次活動總費用20萬元至100萬元的,經評審委員會認定,最高按企業實際投入資金的30%給予補貼,同一項目單次補貼金額不超過30萬元;單次活動總費用100萬元以上的,經評審委員會認定,最高按企業實際投入資金的50%給予補貼,同一項目單次補貼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三、品牌演出
第六條天府文化品牌。鼓勵音樂坊的音樂企業打造具有“清韻、雅韻、時韻、古韻”等四韻元素或具有“天府話語體系”特色的音樂文化品牌,受到國家級文化旅游或新聞廣電主管部門認定且在音樂坊內呈現的,按照項目實際投入資金的30%給予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200萬元。受到省級文化旅游或新聞廣電主管部門或評審委員會認定且在音樂坊內呈現的,按照項目實際投入資金的30%給予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七條試演首演活動。鼓勵音樂企業在音樂坊內開展音樂試演、首演活動。對國外經典優秀音樂作品國內首演落地音樂坊的,經評審委員會認定,最高給予100萬元補貼;國內原創音樂作品全球試演、首演落地音樂坊且創作成本不低于500萬元的,經評審委員會認定,最高給予50萬元補貼。
四、音樂演藝
第八條高品質音樂活動。鼓勵音樂企業在音樂坊內舉辦高品質和具有影響力的音樂演出活動,經評審委員會認定,按照活動實際投入成本的10%給予一次性補貼,單個活動補貼不超過50萬元。
第九條音樂演藝和功能性空間。鼓勵企業在音樂坊內新建、改建音樂演藝空間和功能性空間。對新建、改建的音樂演藝空間、音樂功能性空間等,且正常經營一年以上的,經評審委員會認定,按項目實際投資額的20%給予投資企業補貼,單個項目最高補貼500萬元。
五、數字音樂
第十條企業引育。鼓勵引進數字音樂版權運營等新興業態發展,支持以數字版稅收益結算、線上發行推廣、付費用戶運營等業務為核心的數字音樂類企業發展,經評審委員會會同新經濟主管部門認定,自企業納稅之日起,以其對武侯區實際經濟貢獻為參照數,前兩年按100%給予產業扶持,后三年分別按80%、60%、40%給予產業扶持。
第十一條上臺階獎勵。支持成長型數字音樂企業發展。對音樂坊內首次認定的數字音樂種子企業、準獨角獸企業、獨角獸企業或行業領軍企業、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15億元的獨角獸企業,經評審委員會會同新經濟主管部門認定,給予每家企業最高30萬元、60萬元、120萬元、150萬元獎勵,給予每家企業管理團隊最高10萬元、40萬元、80萬元、100萬元獎勵。
六、音樂基金
第十二條音樂基金。在音樂坊內注冊的音樂創業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GP),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的,基金規模達到5000萬元(不含政府產業基金部分)且投資期限滿1年的(如管理多只私募基金可合并計算),按其投資本區域內企業資金規模的1%給予獎勵,達到1億元的按1.5%給予獎勵,達到2億元的按2%給予獎勵。
七、附則
第十三條扶持對象及范圍。本政策適用于在武侯區注冊并納稅,且實際經營場所位于成都音樂坊產業功能區(一環路南一段、新南路與錦江圍合的音樂坊1.2平方公里的鉆石型區域)內的企業及項目。
第十四條撥付及流程。稅收關系所屬地接收企業或機構(個人)書面申請,音樂坊管委會初審后,提交評審委員會審查認定,審查通過后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報備,并按相關規定報區委、區政府審批實施。
第十五條其他
(一)享受本政策各類扶持的主體,企業在音樂坊正常經營的存續期不得低于5年,在此期間遷出的,原享受的扶持補貼資金須全部退回。申請享受本政策各類扶持的主體視為同意本條款之規定。
(二)本政策扶持范圍外,符合音樂坊發展的重點音樂產業項目,需適用政策的另行研究。
(三)符合本政策扶持條件的申報主體,同時又滿足武侯區其他扶持政策條件的,按最優政策申報,不可重復享受;同一項目的同一事項或本政策中的同類扶持獎勵政策不能重復申請,按照就高原則執行。
(四)本政策由武侯區文化體育和旅游局負責解釋,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五)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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